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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得將前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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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