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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措施,指針對受影響勞工,提供下列提升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措施: 一、補助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訓練。 二、協助減班休息勞工參加訓練。 三、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 四、維持僱用安定。 五、推動整合型就業服務。 六、支持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 七、擴大民間團體提供在地上工機會。 八、結合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上工機會。 九、提供微型企業貸款利息補貼。 十、其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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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為執行第三條所定各項措施,主管機關得審酌國際情勢對我國經濟、產業及勞工就業之影響範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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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第4條主管機關得將前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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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