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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 第3條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本國籍國民,及與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依本條例
第七條
指定為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產業之企業所屬勞工。 二、經依本條例
第七條
指定為已實際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加強輔導產業之企業所屬勞工。 三、經依本條例
第九條
認定之受損企業所屬勞工。 四、經依
第九條
認定之受損勞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勞工,應為企業之在職勞工或離職二年內未再就業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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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處理。
第13條
企業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申請協助…
第17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勞工,得申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一、就業協助:(…
第18條
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職勞工所屬企業…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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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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