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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操作許可證
前條第二項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目標。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六、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及濃度。 八、預估需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 九、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監測設施、防制設施或儀表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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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第三十二條所指申請文件應經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一、第十…

「操作許可證」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第20條公私場所於審核機關依第三十三條通知試車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公私場所…第21條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第22條公私場所預計得於三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者,得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第23條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公私場所依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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