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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22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2條
第 三 章 操作許可證
公私場所預計得於三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者,得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同時申請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 一、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試車計畫書。 二、依
第十四條
或
第十五條
規定之文件。 三、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公私場所,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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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4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測定期間,適逢固定污染源因操作內容異動,且…
「操作許可證」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
第19條
前條第二項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目標。二、污染源廠場周…
第20條
公私場所於審核機關依第三十三條通知試車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公私場所…
第21條
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
第23條
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公私場所依本法第…
← 第21條
看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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