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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59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9條
第 七 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所指申請文件應經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第十三條
第四款至第十一款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內容。 二、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三、
第十九條
第四款至第九款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內容。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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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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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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