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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15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設置許可證
公私場所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本法
第六條
第三項或
第八條
第三項規定,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或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而未採用公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附表所列可行控制技術或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附表所列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下列文件: 一、採用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低污染製程或空氣污染控制設施之污染減量說明資料。 二、空氣污染減量措施或控制設施之相關操作參數、紀錄方式及頻率。 三、空氣污染物質能平衡或其他計算說明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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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公私場所預計得於三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者,得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
第31條
審核機關受理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申請,應依…
「設置許可證」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空氣污染防制…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目標。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
第14條
公私場所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模式模擬證明其污…
第16條
設置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設置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
第17條
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後,始得進行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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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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