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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9條

第 五 章 異動、換補發及展延程序
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改變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逾前項期間,經審核機關通知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應於審核機關通知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前項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一項換發或補發,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完成並已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免申請設置許可證之換發或補發。 審核機關受理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申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及證書製作,並通知審查符合規定者,於十四日內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許可證。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審核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換發許可證或改變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基本資料者,…第44條審核機關受理下列申請時,應依原許可證期限核定:一、依第二十七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或第二十八條申請…第45條審核機關依第三十六條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超過總補正日數者,應駁回其申請。屬第三…

「異動、換補發及展延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7條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變更者,應依下列…第28條公私場所因燃料使用異動而與燃料使用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應依下列規定重新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一…第30條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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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