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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44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4條
審核機關受理下列申請時,應依原許可證期限核定: 一、依
第二十七條
申請操作許可證或
第二十八條
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者。 二、依
第二十九條
申請操作許可證換發或補發者。 前項申請期間於原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者,公私場所得併同提送許可證展延申請,審查與補正日數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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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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