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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30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 五 章 異動、換補發及展延程序
公私場所依本法
第三十條
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 一、申請展延設置許可證者,應檢具設置工程進度變更說明表。 二、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或燃料使用許可證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說明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因停工(業)無法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者,得報經審核機關同意,以替代證明文件辦理。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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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
審核機關受理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申請,應依…
第43條
審核機關審查許可證展延,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除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得據以變更…
「異動、換補發及展延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變更者,應依下列…
第28條
公私場所因燃料使用異動而與燃料使用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應依下列規定重新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一…
第29條
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改變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
← 第29條
看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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