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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3條

電信機構開放國內衛星通信業務之種類、傳輸速率、時間、地區及方式, 由電信總局按衛星及地面站設備情形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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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