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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30條

電信機構為公眾通信或緊急應變之需要,得通知用戶減少電路之租用時間 或暫停租用,用戶不得異議。但電信機構應減收或停收其租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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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