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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20條

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以一般租用、全日使用、單工傳輸、電路二端均連 接電傳打字機,不作其他特別用途,並由用戶單獨使用者為計算基準。 臨時租用、部分時間使用、雙工傳輸、電路二端連接電傳訂字機以外之設 備,作特別用途或共同使用之國內電報電路,分別按前項之基準加減百分 比計收月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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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