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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22條

一般租用之國內電報電路租費,均按月計收,其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 安實際租用日數,每日收取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 臨時租用之月租費按一般租用者加倍計收,並按日計算,即每日以全月十 五分之一計收。但最多以收取一般租用者一個月之月租費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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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