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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23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各費,用戶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納,逾期 不繳納者,停止其使用,並由電信機構再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照繳者 ,視為退租,所有欠費仍須追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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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