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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24條

左列事項由電信總局陳報交通部核定之: 一、國內電報電路里程每段每公里單價。 二、第二十條第二項之百分比。 三、連接國內電報電路兩端之市內電路接線費及月租費。 四、向電信機構租用終端設備之接線費、月租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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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