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史館辦事細則 › 第8條

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8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典藏保管、修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檔案文物史料之登錄、整理、編目及建檔等事項。 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數位化作業、數位檔保存與備份、轉存及檔案文物史料資訊系統維運等事項。 四、第四科:檔案文物史料之閱覽應用服務;中外文圖書期刊之採編、流通、諮詢、統計、書庫管理及圖書系統維運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史館辦事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