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 第10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10條

復育計畫公告實施後,劃定機關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劃定機關得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 一、因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復育計畫變更條件。 前項復育計畫之通盤檢討及隨時變更,應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