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始地形:指申請案件範圍內於申請當時地表上之高低起伏形態,並以實測地形為準。如有明顯擅自變更者,則以整地前之地形為準。
二、聯絡道路:指直接臨接申請案件範圍之道路,並可連通至公路、計畫道路等依法可供公眾通行之聯外道路。
三、隔離綠帶或設施:指具有緩衝或隔離效果之綠地、公園、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或滯洪池等不得計入建築法規定建築基地之開放性設施。
四、透水面積:指天然地面面積(無人工覆蓋物之地面面積,如裸露土壤、草地、植栽區、天然水池等),及透水鋪面面積(包括使用連鎖磚、植草磚等人工透水鋪設面積)。
五、綠覆率:指申請案件範圍內除建築物、道路、水域及必要之作業、營運等人工設施外,綠化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