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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條

申請案件位於全國國土計畫所列環境敏感地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違反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中央目的事業法令規定。 二、應就環境敏感地區之特性,規範土地使用種類及強度。 三、應就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擬定具體之衝擊減輕措施及相關防範或補救措施。 四、主管機關應徵詢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之意見,依法需取得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同意者,申請人應檢附其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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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