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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2條

申請案件不得影響其範圍周邊既有水資源之供應,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妨礙既有上游、下游農業灌排水功能。 二、產生生活或事業廢污水者,應採灌排分離方式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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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