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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1條

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 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 五 款跨國土功能分區
申請案件跨二個以上國土功能分區者,應依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所占面積未達二公頃且未達申請案件總面積百分之十,經申請人說明無影響原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目的,並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者,得依所占面積較大國土功能分區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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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