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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 第50條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0條
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 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 四 款 城鄉發展地區
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之使用計畫範圍內應以重力排水為原則。 填海造地案件採離岸式佈置者,其隔離水道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附水利或海岸工程相關技師簽證: 一、不變更陸域現有水系及現有排水功能為原則,且陸域相關河川及排水之計畫洪峰流量均能納入隔離水道中宣洩。 二、使用計畫範圍內之排水,得視需要納入隔離水道中排放。 三、隔離水道內所容納之實際總排水量,其抬高後之最高水位,應於堤頂高度一公尺以下,且其迴水不能影響現有堤防之安全及陸域洪氾排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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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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