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 第50條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0條

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 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 四 款 城鄉發展地區
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之使用計畫範圍內應以重力排水為原則。 填海造地案件採離岸式佈置者,其隔離水道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附水利或海岸工程相關技師簽證: 一、不變更陸域現有水系及現有排水功能為原則,且陸域相關河川及排水之計畫洪峰流量均能納入隔離水道中宣洩。 二、使用計畫範圍內之排水,得視需要納入隔離水道中排放。 三、隔離水道內所容納之實際總排水量,其抬高後之最高水位,應於堤頂高度一公尺以下,且其迴水不能影響現有堤防之安全及陸域洪氾排洩。
AI 白話解釋

「城鄉發展地區」的其他條文

第44條申請案件應分析其範圍所在直轄市、縣(市)人口年齡結構、成長與分布之情形、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第45條申請案件應依使用計畫性質,說明下列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計畫之配合情形:一、維生設施(自來水系統…第46條申請案件應視需要規劃或提供完善之大眾運輸服務或設施,以維持申請案件範圍周邊地區之交通設施服務…第47條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之開發面積,以適用為原則,不宜擴大需求,並應明確說明其土地需求之計量方式,並…第48條申請填海造地案件應配合環境條件及施工時序,進行填方料源分配規劃;其料源應無害且安定,以避免破…第49條申請填海造地案件應配合各類土地使用目的及需求,考量風向、風速、地形、道路及堤防系統等條件,於…
← 第49條看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