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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 第2條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2條
依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全國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下簡稱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事項得予簡化如下: 一、法令依據。 二、變更理由。 三、變更計畫範圍。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變更前後差異對照說明。 五、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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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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