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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3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其擬訂得免辦座談會或其他廣詢意見程序。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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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