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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5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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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