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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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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