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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 第2條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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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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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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