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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申請我國醫師或牙醫師資格甄試之收費標準,以統一收費並確保甄試辦理之公正性與客觀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2-0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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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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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參加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考試報名費,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考試報名費包括筆試及臨床實務考試費用,報考人於報名後未參加筆試、臨床實務考試或未達筆試合格標準致不得參加臨床實務考試者,已繳考試報名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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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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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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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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