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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4.11.21訂定)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臺商聯誼組織,協助我國國民或公司海外急難救助、排除 投資糾紛、分享投資經驗及其他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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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