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4.11.21訂定) › 第2條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4.11.21訂定)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我國國民或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本辦法所稱國外技術合作,指我國國民或公司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 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與國外政府、法人或個人約定不作為股本 而取得一定報酬金之合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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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