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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4.11.21訂定)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辦理本辦法所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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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