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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4.11.21訂定)
› 第4條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4.11.21訂定) 第4條
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協助及輔導措施: 一、國外投資資訊之蒐集及諮詢。 二、經營效率與競爭力之提升。 三、國外投資障礙之排除。 四、國外市場之拓展。 五、國外技術合作之協助。 六、人才之培訓。 七、國外投資融資及保證。 八、國外投資之補助。 九、其他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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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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