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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4.11.21訂定)
› 第7條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4.11.21訂定) 第7條
主管機關得請駐外單位洽聘律師及會計師,提供國外投資法律及稅務相關 諮詢服務,並協助爭取投資貿易有利條件、解決投資營運問題、蒐集資訊 及其他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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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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