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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35條

期貨經紀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八條成立之和解, 延不履行時,除有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情形,經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 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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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