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第2條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使用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前項情形,如係各機關學校使用本園區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得按實際使用情況酌收水電費。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經核准者,應依本標準計價收費,並應於場地預定使用日七日(工作天)前繳納場地…第4條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者,其已繳納之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第5條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逕行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使用,其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不予發還:…第6條本園區收取之場地使用規費依法全數繳入國庫。第7條使用本園區場地應遵守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