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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4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者,其已繳納之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且於使用日七日(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機關並經同意者,保證金及所有費用無息退還;如有非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其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二、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雙方得另議檔期或由使用人於事件發生日起七日(工作天)內辦理取消使用手續,其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依本項第一款後段之規定計息發還。 三、機關因業務需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出借場地時,機關得通知申請人取消場地使用或變更使用期日,不願變更期日者,以放棄使用場地論,其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依本項第一款後段之規定計息發還。 使用人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取消使用者,視同放棄使用,所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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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使用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第3條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經核准者,應依本標準計價收費,並應於場地預定使用日七日(工作天)前繳納場地…第5條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逕行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使用,其已繳納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不予發還:…第6條本園區收取之場地使用規費依法全數繳入國庫。第7條使用本園區場地應遵守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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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