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第3條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經核准者,應依本標準計價收費,並應於場地預定使用日七日(工作天)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經機關審查同意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逾期未繳納前項費用者,視同放棄申請,機關得逕行取消申請案,不另行通知場地使用申請人。 場地使用結束,經機關會勘確認無損毀各項設施,且依契約規定完成場地環境清潔並回復原狀後,保證金無息發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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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