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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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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1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目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院長之任免。 七、經費之籌募。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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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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