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17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7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