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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二、軍民通用科技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三、國內外科技之合作、資訊交流及推廣。 四、國內外科技之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產業服務。 五、國防科技人才之培育。 六、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 七、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之事項。 八、其他與本院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有關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等相關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本院執行第一項業務有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事項時,應由國防部比照國防部軍備局及其所屬機關(構)相關規定予以機密之核定與等級變更,並善盡監督本院保護機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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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