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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5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捐(補)助經費,以國防部年度國防預算總額百分之三為原則,但得視本院所提國防專技前瞻研究專題或生產能量維持計畫之核定及執行情形調整。 第一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一項第一款之捐(補)助經費,不含國防部支付本院武器裝備之委託製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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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