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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6條

本院應擬訂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本院規章涉及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辦法者,由國防部核定。 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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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