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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罰勤處分執行前或執行中提起申訴者,權責單位或申訴管轄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 前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責單位或申訴管轄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申訴管轄單位認有理由者,得通知權責單位停止執行,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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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