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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2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遴聘及補聘,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且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辦理太空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應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各款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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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