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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4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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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