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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18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主任應具備太空科技事務或研發之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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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