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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第 二 章 組織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且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代表…

「組織」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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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