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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各款之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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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