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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2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本法及本規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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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